摘要:
通过这次论坛我学到很多的东西。因为这样一个案件,很复杂,我想刚才各位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很多角度都说了,从媒体角度来说,我有两个具体的建议,这个案件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背景之下的事件,根据今年年初关于北京城管副大队长被小贩扎死那个案件,法学家的作用加上媒体的配合,是非常有用的。这个事情有一点复杂,像张老所说,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利的一面,有利的一面,国际背景可能跳出国内问题。我提两个具体的建议。
刚才我听了一下,开发商手上拿着规划,包括原始规划和变更以后的规划,我们无法获取,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争取拿到规划,江苏省在06年制定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你是可以索取的,而且这个办法是属于地方性的法规。
通过一些办法进一步索取,包括动用法律手段。因为在2005年上海市发生一起类似的案例,上海解放日报的记者要求上海市城市规划局地方性的规划条例提供相关规划蓝图,多次索取未果,解放日报这位记者起诉了上海市城市规划局,而且法院也立案,后来迫于种种压力撤销了,这成为利用信息公开条例诉讼第一起案例。我想江苏省地方政府以这种形式推卸的话,说不过去,即使原始所谓规划丢失了,也有办法或者说有义务从开发商那里复制或者其他途径还原,恢复对规划控制权,包括向索取者提供。这是一个武器。我也是江苏人,我对江苏省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暧昧的关系,确实是比较清楚,在长三角地区,据说GDP的三分之一还是房地产,有新加坡工业园的背景,江苏最发达的地方是苏州,而不是南京,有了这个条例之后,它的执行是非常差的。第一,拒绝主动披露相关的信息,第二对公民私人性的信息行为通过警方的手段进行遏制,像蓝藻爆发事件,警方从工作中某市民向亲戚朋友发短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市民行政拘留十天,我写了一篇文章,这是可以利用的途径。
第二,要不要运用媒体的问题。监督有政府背景的商业问题,包括监督政府本身一样是非常困难的,不管这个公司开发商的背景是新加坡,或者是加入新加坡国籍,还是真正的新加坡人也好,既然这个公司是新加坡的公司,它和当地政府没关系,或者说和当地的商业没关系,我只是说划分责任人,这个事情完全可以由国际媒体监督,国际媒体监督外国的公司在中国的行为,不至于让中国的官方或者中国的相关公司承担直接的责任,它的背景是,目前监督中国地方公权力的问题,包括公权力背景的大公司问题是非常困难的,但是这个公司既然是新加坡的公司,别管是真的假的,认定是新加坡的公司,国内的媒体也好,国际的媒体也好,包括在中国的国际媒体也好,对这个问题是可以关注和介入。
赵红梅:展老师讲到获取原始规划途径,张律师说让他们提供,他们说丢了,有很多的方式可以获取。规划部门原始规划不是在规划部门一个部门,土地部门是有的,建委也有的。最关键的是说,政府在土地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商签出让合同有一个附件,那个东西绝对不会说一个丢了所有都丢了,很多途径可以获得。我们要锲而不舍,争取拿到最原始的资料。我看到回复业主委员会的内容,我可以初步判断,当初那个规划就不是你们讲的那个绿地,当时就有开发的,规划调整之后建筑面积还降低了,确实是非常明显的虚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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